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区土地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方性行政规章,研究制定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政策;组织贯彻实施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和办法;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其它专项规划和土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编制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等规划。
(三)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拟定和贯彻实施了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的开发、整理复垦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区耕地占补不生产平衡,稳定耕地地面积。
(五)贯彻实施或拟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按规定拟定、审查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备案;承办区政府和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及闲置费等的征管,组织的关预算的执行。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备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勘单位资格;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查确认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止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址;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批地质环境质量影响评估报告,依法保护环境质量;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十)安排并检查上级财政拨给的关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