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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字体 【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0日】 【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设定和实施依据:
1、设定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29号,19951134条、第37条、第60条之规定。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川府发200049)第五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和监管职责,对进入土地有形市场的土地权属、转让条件进行审核,并公开挂牌交易

2、实施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川府发200049)。

2)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第四条“要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条件方可进场交易”。

二、申请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29号,19951138条之规定: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申报材料: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的各项要求:
1、申请书(原件2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证明(复印件2份) 
4、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2份)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2份)
6、宗地图 (原件2)

7、地价评估报告(原件2份);

8、转让双方的协议等。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四、办理程序(暂无依据)

1、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窗口初步审核;

4、窗口组织土地矿权交易中心踏勘现场;

5、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6、窗口审批,应予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7、不予收购的土地,土地矿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拍、挂”;

8、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9、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批复和合同。

五、办理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7号,200471)第四十二条

具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招拍挂”时间)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川价发(2006229

具体标准:由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收取服务费,标准按照成交金额的1%,双方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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