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2008
2009
三、申请条件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还包括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其它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
四、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提供)
8、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场所概貌、内部照片各一张、代办人员由建设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资料送至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登记。(窗口办理,当日办理)
2、公安窗口将相关资料送至公安消防大队,由公安消防大队审核,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公安消防大队,10个工作日)
3、公安窗口根据公安消防大队审核意见,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