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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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核发服务指南

字体 【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9日】 【来源:】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县(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根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第六条规定,在本市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具备经营(销售、制售及储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2.无销售场所但有储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3.有实体门店并利用网络经营食品的;4.利用网络销售食品,无实体门店但有经营或储存场所的;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第八条规定,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2.单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3.单独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4.单独从事食品储存、运输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

(四)《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5年第199号)。

(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第226号)

(六)《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第162号)

(七)《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 70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第十一条、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第十一条

(一)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所提交的材料均一式三份,纸质资料应逐页加盖与主体资格名称一致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按次序装订,页数过多,可盖齐缝章。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与原件一致”,签写姓名和日期并在姓名处用右手大拇指平稳按捺手印。

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供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1.提交申请书1份;

2.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

3.A4纸打印。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收相关资料1份,A4纸打印。

 

4

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食药监发[2016]70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1)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制度;

2)食品经营企业除建立本条第一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度;

3)食品批发企业除建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制度清单各1份,A4纸打印。

 

 

(二)另行提供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收相关资料1份,A4纸打印。

 

2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收相关资料1份,A4纸打印。

 

3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收相关资料1份,A4纸打印。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需要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打印或填写好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窗口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排现场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五)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和听证时间不计入内)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联系电话

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8662006

主办:安居区人民政府 管理:安居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电话:0825-8663322 电子邮箱:ajqw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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