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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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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

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8年1月9日遂宁市安居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按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

  三、通过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区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书,也可以委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颁发。

  四、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程序按照《遂宁市安居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五、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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