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国家的优抚法规、政策,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区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四川省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办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区、乡镇之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指导各乡镇、村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做好地名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八)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编制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和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