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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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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际,现印发《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学会 

                      2017年3月31日  

  

     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科协、财政厅共同管理,用于补助我省基层科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的经费。 

    先进单位和个人是指按照《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和农村科普带头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补助先进、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开支应占到专项资金的60%以上。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管理。主要工作流程是: 

    (一)分配额度。省科协根据各市(州)的农业县(市、区)数、农业人口数、贫困县(市、区)数、科普示范县(市、区)数、社区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数等因素,分配各市(州)先进单位和个人指标,并计算各市(州)专项资金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厅同意,联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以正式文件通知各市(州)。  

    (二)落实项目。各市(州)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指标数,按照《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先进单位和个人编写科普项目方案,并汇总所属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市)项目方案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科协和财政厅。逾期不报送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先进指标和资金额度由省科协商财政厅同意后调整到其他市(州)。 

    (三)审查批复。省科协会同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方案,通知市(州)限时调整和完善。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相应先进指标和资金额度由省科协商财政厅同意后调整到其他市(州)。省科协、财政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批复。 

    (四)下达预算。财政厅根据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科协、财政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共同管理。 

    (一) 项目检查验收。 

  先进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批复后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一年内实施结束。项目实施结束后,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同级科协、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开展检查验收。 

    (二)专项资金支付。 

    1.项目通过检查验收后,先进单位及个人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同级科协审核。 

    2.同级科协及时审核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同级财政部门对县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县级科协,不予支付。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专项资金逐级收回省财政。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先进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单位所有,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先进称号,追回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市(州)的支持额度,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和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年终向财政厅和省科协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科协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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