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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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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共 遂 宁 市 委 组 织 部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   宁   市   教   育   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

  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组织部,各县(区)经信局、国资委、教育局、科知局、财政局、人社局、科协: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0〕39号)以及《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川组通〔2011〕66号)和《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遂组通〔2015〕101号)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联合制定了《遂宁市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11月11日

 

  遂宁市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充分发挥“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0〕39号)、《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川组通〔2011〕66号)和《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遂组通〔2015〕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据两院院士或高层次专家资源,为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是培育我市高端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总体取向,围绕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服务产业、突出重点;供需对接、互利共赢的思路,以建站单位的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项目合作为纽带,大力引导、吸纳市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攻克核心关键技术,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我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加快推进“六大兴市计划”,建设大而美、富而强、优而雅的新遂宁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目标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全市八大成长型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等,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做到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稳定一个。通过建立一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真正做到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引进转化一批高新技术成果,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培育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着力形成一批具有优势的新兴战略支撑产业。

  第二章  建站条件及任务

  第五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建站工作,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具有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2)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研发能力。

  (3)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研究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所指“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4)建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级(含)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国家级产业化基地等可优先建站。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1)通过政府引导,以产业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为建站单位及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鼓励有条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

  (2)指导和帮助企业与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重点产品研发,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打造著名品牌。

  (4)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与技术人才培训机制,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服务。

  (5)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智力及项目。

  (6)通过建站,促进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团队)与建站单位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基本程序为:

  (1)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自愿申请,按要求填写《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区)人才办和科协或市级主管单位初审后,推荐上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及省属在遂单位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2)专家评审。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实地考察、资料核实和专家评议,提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

  (3)批准认定。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建站单位,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发文命名并授牌。

  第八条  申报建站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一式五份;

  (2)申报建站单位法人证书一式两份(复印件);

  (3)申报建站单位制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4)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建站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运行投入的主体,应将院士(专家)工作站所需专项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必需的研发设施、研发条件及相关科技管理人员,为进站院士(专家)配备所需的科研助手。

  第十条  对确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遂组通〔2015〕101号)文件中的第七条“对‘厅市合作’的中、省、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同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的匹配资金”的规定执行,在管理期内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的科技人员,各级组织(人才)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纳入专业人才管理体系,将其纳入我市优秀专家、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等奖项推荐和人才计划支持项目范围,优先推荐参与省、部级优秀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人选、有突出贡献专家等人才奖项评选,积极为其争取省级及其以上人才计划、项目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建站单位实施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技术创新的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节能减排降耗等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部门应优先立项支持,并积极为其争取国、省项目支持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的科研课题、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各级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优先安排立项,帮助和指导其争取国家、省相关科技和知识产权计划支持,帮助建站单位确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方向,协助合作双方搞好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建站单位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技术人员、管理及服务人员,各级教育部门为其培训提供支持,积极为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培养本地人才中的作用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院士)专家工作站各项推进政策措施的落实,积极反映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情况及有关意见呼声,帮助争取金融和税收支持。要按照职能分工和各自工作渠道,大力推进所属或联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重点企业和行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非公企业等搞好建站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掌握院士(专家)工作站运作情况,加强建站双方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双方合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开展建站单位工作交流、考察,为院士(专家)搞好服务。要认真组织科技需求及难题征集,做好建立难题需求库、科技成果库、院士(专家)信息库等基础工作,加强与遂宁产业、行业、企业发展相关的院士(专家)及创新团队的联系,促进研发项目对接,积极为建站单位筛选和推荐加盟专家,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拓展研发领域,不断发展壮大提供服务。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建站单位应于每年底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建站情况及成效。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建站单位提供条件和支持情况、合作双方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政策落实情况、有关经验及问题建议等。考核意见分为活动开展正常、比较正常、不正常三种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是否予以经费、人才、项目等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评估每3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建站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的具体内容、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及方式、程序等,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与专家评估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考核和评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经通报批评仍拒绝参加考核评估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发文予以摘牌并公告。

  第二十条  对成效显著、管理先进、考核评估优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其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相关奖项评选。对徒有虚名、无实际作用、评估较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若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按规定追回已资助的财政奖补资金。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受理该建站单位的科技、人才计划项目、不推荐参评与科技人才工作相关奖项的评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三年内不受理其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单位,由联席会议核实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发文取消“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授牌。

  (1)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在一个建设周期内科研活动未正常开展的。

  (3)建站单位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4)建站单位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管理主体。建站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具体管理办法,与院士、专家签订聘用与合作协议,为引进的院士、专家及创新团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配套研发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及服务人员,并为每位签约院士(专家)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组成,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与协调;

  (2)组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划与相关政策;

  (3)组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4)组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方法和激励措施;

  (4)组织评审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其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日常工作及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各县(区)人才办和科协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所在县(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受理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做好授牌工作。

  (3)加强与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相关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拟设站单位开展技术对接,协调院士专家进站工作。

  (4)组织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评估。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努力推进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安居区人民政府 管理:安居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电话:0825-8663322 电子邮箱:ajqw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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