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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拐骗贩卖智障女性 法院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字体 【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30日】 【来源:遂宁新闻网】

  邓某某、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多次拐卖智障妇女和儿童,将其带到山东省、河南省等地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团伙拐骗贩卖智障女性

  

  被告人邓某某长期拐卖妇女。邓某某经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某某后,有时在黄某某家居住。在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邓某某、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等地多次拐骗智障女性。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拐骗智障女性后,将部分智障女性卖到河南省、山东省等地,并将部分被害人送至黄某某家贩卖给邓某某。黄某某明知邓某某、段某某等人拐卖智障女性,仍积极提供其住宅藏匿智障女性,看管、监视被害人。后邓某某将智障女性带到山东省、河南省等地贩卖。被告人何某某、汪某某积极帮助邓某某、段某某等人接送、中转被拐骗智障女性到山东省、河南省等地。

  裁判结果 依法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藏匿、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告人何某某、汪某某明知他人拐卖妇女,仍积极接送、中转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其中,邓某某参与拐卖陈某娟等被害人共计11人。段某某参与拐卖刘某某等被害人共计15人。杜某某参与拐卖杨某某等被害人共计9人。黄某某参与拐卖王某某摩等被害人共计9人。王某某参与拐卖被害人周某某等3人。何某某参与拐卖被害人甘某某等3人。汪某某参与拐卖被害人龙某某等2人。本案被害人均属智障女性,对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严惩处。邓某某、段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拐卖的部分智障被害人又属聋哑人、孕妇,对其应酌情从严处罚。但该5名被告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和犯罪情节不同,应根据各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别处理,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邓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段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五名被告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所得赃款。省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点评 坚决从重打击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妇女特别是农村智障、聋哑、未成年女性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性侵、拐卖妇女的案件频发多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从严从重打击这类犯罪,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修复社会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从而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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