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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体 【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30日】 【来源: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遂市残发〔2017〕69号


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实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审核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要求,为规范我会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确定的由市残联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审核工作,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科室(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残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在市残联党组的领导下,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组负责监督,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残联在行使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
第六条 市残联相关科室应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所负责初审(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市残联相关科室负责复审(以下简称复审科室)。
审核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标准:用人单位需如实填写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人单位名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信息完善标准:用人单位需如实填写单位所在地区、交税地(市级)、法人代表名称、联系电话、单位社保编码。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标准:用人单位需如实填写残疾职工身份信息(户籍所在地、残疾证或军残证号)、就业时间段、月均工资、社保类别及编号、合同期限,并上传残疾证或军残证照片、工资明细照片、社保明细照片(社保局盖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初审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上传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上传材料不符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初审单位初审通过后,上报市残联复审科室进行复审,复审科室审核后需将复审结果反馈至初审单位,如复审通过,则打印《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并加盖公章,通知用人单位领取;如未通过,则由初审单位再次进行复核上报。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时间:
每年6月1日至6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市残联党组研究通过后更改时间。
附 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核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五条 强化行政审核事项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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