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力残疾
(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回复视力功能)。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
二、听力残疾
(双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
三、言语残疾
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原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3周岁以下不订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指由于呼吸道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四、肢体残疾
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四肢的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在智力发育期间(18周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六、精神疾病
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期间必须经过住院治疗。
具体标准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